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G
- 聲請人
-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係指法官曾參與前審即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二九九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涉嫌殺人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一七號判決發回鈞院,由法官王浦傑承審(八十九年重上更三字第四一四號),惟法官王浦傑前曾就本案為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上更一字第三一九號),則法官王浦傑曾參與本案前之裁判,且為不利聲請人之有罪判決,為免未審先判疑慮,為此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核:王法官參與者,係最高發院第一次癹回之案件,非本案之下級審案件,非在迴避之列,本件聲請,不合迴避要件,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爰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