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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蔡崇義楊子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G

聲請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係指法官曾參與前審即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二九九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涉嫌殺人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一七號判決發回鈞院,由法官王浦傑承審(八十九年重上更三字第四一四號),惟法官王浦傑前曾就本案為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上更一字第三一九號),則法官王浦傑曾參與本案前之裁判,且為不利聲請人之有罪判決,為免未審先判疑慮,為此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核:王法官參與者,係最高發院第一次癹回之案件,非本案之下級審案件,非在迴避之列,本件聲請,不合迴避要件,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爰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楊 子 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