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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崇義宋明中許進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  敬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雲林鐵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 ○
自訴代理人
乙 ○ ○
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任職位於台中縣大里市○○街三十一之五號雲林鐵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雲林鐵箱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該公司業拓展、客戶收款及貨物運送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某日止,利用負責收取貨款之機會,先後向合億電料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客戶,收取現金貨款,合計貨款新臺幣(以下同)一百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八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其詳細侵占之客戶名稱、各侵占時間、貨款金額等均詳細附表所示,嗣客戶因貨品問題向雲林鐵箱公司反應,經該公司清查,始發覺甲○○如附表所示之侵占事實而訴請究辦。

二、案經雲林鐵箱公司提起自訴。

理由

一、原審共同被告丁○○部分,業經上訴人即自訴人雲林鐵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撤回上訴無罪確定,合先說明。

二、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二六二頁),核與自訴人雲林鐵箱公司代表人丙○○於原審指訴之情節相符,而被告確有於任職自訴人公司期間,侵占如附表所示合億電料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客戶之貨款,合計一百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八元等情,亦分別據證人即自訴人公司之業務王勝忠及負責估價、報價之職員陳品如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無訛(見原審卷第二三六至二五一頁)。此外,復有自訴人提出之估價單、每日銷貨單據明細表、被告甲○○簽名之應收款項單據、支票及被告甲○○簽名之切結書,暨如附表所示合億電料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客戶陳報與自訴人公司交易、付款情形及估價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如附表所示之侵占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有下列違誤:㈠附表所示:①第三位(即合晟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總計金額應為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誤為三萬七千四百九十九元;②第七位(即峻業金屬有限公司):侵占之金額及總計金額均應為八萬三千元,均誤為八千三百元;③第十位(即竣永有限公司):總計金額應為四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元,誤為二萬九千元。㈡被告侵占之貨款合計一百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八元,原判決事實欄誤為一百零四萬四千六百六十六元(見原判決第二頁第五行)。自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且被告犯罪事實擴張,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即屬可採,自應由本院將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於任職自訴人公司未滿二個月,即起意侵占業務所持有之貨款,足見其犯罪動機不良,且於不到三個月內,侵占自訴人公司貨款一百餘萬元,亦見其惡性重大,侵占之金額龐大,犯罪所得非少,使自訴人除蒙受財物重大損失外,商譽並因而受損,所造成之危害甚大,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惟於本院審理時,經三次傳喚均未到庭,且尚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自訴人之損失,足見尚無具體悔改誠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資儆懲。

五、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到庭接受審判,傳票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由周武田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可證(見本院卷第五十四頁),而周武田係被告之父,且與被告同居共同生活等情,亦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四十八頁),上開審判期日傳票顯已合法送達被告,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第一位        │ 客戶名稱:合億電料有限公司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二月  │三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三月  │三萬四千六百五十七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三十萬零五千八百二十元  │現金              │
├───────┴────────────┴─────────┤
│第一位總計金額:三十八萬零一百二十五元                      │
└──────────────────────────────┘
┌───────┬──────────────────────┐
│第二位        │ 客戶名稱:巨峰電業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三月  │ 一萬九千九百一十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五萬九千二百八十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三月  │二萬四千零九十元        │現金              │
├───────┴────────────┴─────────┤
│第二位總計金額:十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
└──────────────────────────────┘
┌───────┬──────────────────────┐
│第三位        │ 客戶名稱:合晟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三月  │三萬七千零六十二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二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三元    │現金              │
├───────┴────────────┴─────────┤
│第三位總計金額: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                        │
└──────────────────────────────┘
┌───────┬──────────────────────┐
│第四位        │ 客戶名稱:宏興實業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三月  │三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元    │現金              │
├───────┴────────────┴─────────┤
│第四位總計金額:三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元                        │
└──────────────────────────────┘
┌───────┬──────────────────────┐
│第五位        │ 客戶名稱:三元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一萬五千三百一十九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六千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四月  │七千六百五十元          │現金              │
├───────┴────────────┴─────────┤
│第五位總計金額:二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元                        │
└──────────────────────────────┘
┌───────┬──────────────────────┐
│第六位        │ 客戶名稱:太友電業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一萬六千元              │現金              │
├───────┴────────────┴─────────┤
│第六位總計金額:一萬六千元                                  │
└──────────────────────────────┘
┌───────┬──────────────────────┐
│第七位        │ 客戶名稱:峻業金屬有限公司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八萬三千元              │現金              │
├───────┴────────────┴─────────┤
│第七位總計金額:八萬三千元                                  │
└──────────────────────────────┘
┌───────┬──────────────────────┐
│第八位        │ 客戶名稱:舜泰企業有限公司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十四萬一千七百三十元    │現金              │
├───────┼────────────┼─────────┤
│九十一年二月  │四萬三千四百九十元      │現金              │
├───────┴────────────┴─────────┤
│第八位總計金額:一十八萬五千二百二十元                      │
└──────────────────────────────┘
┌───────┬──────────────────────┐
│第九位        │ 客戶名稱:橋翰水電材料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四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現金              │
├───────┴────────────┴─────────┤
│第九位總計金額:四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
└──────────────────────────────┘
┌───────┬──────────────────────┐
│第十位        │ 客戶名稱:竣永有限公司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四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元    │現金              │
├───────┴────────────┴─────────┤
│第十位總計金額:四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元                        │
└──────────────────────────────┘
┌───────┬──────────────────────┐
│第十一位 │ 客戶名稱:大盛電料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二月  │二萬九千元              │現金              │
├───────┴────────────┴─────────┤
│第十一位總計金額:二萬九千元                                │
└──────────────────────────────┘
┌───────┬──────────────────────┐
│第十二位      │ 客戶名稱:芳德水電材料行                   │
├───────┼────────────┬─────────┤
│侵占時間      │ 侵占之金額(新臺幣)   │    侵占標的物    │
├───────┼────────────┼─────────┤
│九十一年四月  │一萬六千元              │現金              │
├───────┴────────────┴─────────┤
│第十二位總計金額:一萬六千元             │
├──────────────────────────────┤
│貨款金額合計:一百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八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