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九號(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