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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九號(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