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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秩序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2日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8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70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妨害秩序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秩序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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