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秩序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2日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8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70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妨害秩序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秩序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