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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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