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