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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文福顏基典陳顯榮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陳顯榮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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