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