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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鴻仁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於102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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