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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上訴人
林仲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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