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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紫竹寺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仰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輝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83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