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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訴訟代理人
林悅鈴
再審被告
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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