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因本院於103年11月20日裁定併為送達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桂花為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洪慶麟、周國村分別已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2日、103年12月25日卸任,而由王桂花繼任,並由相對人於104年1月29日以一新營字第00065號函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