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法定代理人洪慶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周國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原法定代理人洪慶麟係民國(下同)102年2月22日卸任,周國村則自102年2月22日起接任法定代理人,嗣周國村於103年12月25日卸任,由王桂花自103年12月25日起接任第一銀行新營分行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銀行新營分行變更登記表2份、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因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