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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吳森豐夏金郎郭貞秀
  •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 原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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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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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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