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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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