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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1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1號

抗告人
陳觀沁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本院103年12月9日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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