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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崑宗夏金郎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訴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被上訴人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淵翔

      張良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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