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右
- 訴訟代理人
- 林悅鈴
- 再審被告
- 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 訴訟代理人
- 戴雅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