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法定代理人洪慶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周國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原法定代理人洪慶麟係民國(下同)102年2月22日卸任,周國村則自102年2月22日起接任法定代理人,嗣周國村於103年12月25日卸任,由王桂花自103年12月25日起接任第一銀行新營分行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銀行新營分行變更登記表2份、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因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