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榮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