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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

耕地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翁 文 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 文 雄
再審原告
翁 文 顯
再審被告
蘇 清 財
再審被告
蘇陳富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 育 禹 律師

      曾 靖 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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