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黃煥新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 律師
- 被上訴人
-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元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