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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森豐林逸梅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46號

上訴人
安之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被上訴人
陳慧莉即臺南市私立維多利亞托嬰中心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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