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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莊俊華

上訴人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 宏律師
被上訴人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4時10分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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