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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上康余玟慧李素靖

再審原告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穗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3905元【計算式:(雜質回收物442.781公噸)(不需負擔焚化爐每公斤平均5元之處理費)1000公斤=221萬39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