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穗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3905元【計算式:(雜質回收物442.781公噸)(不需負擔焚化爐每公斤平均5元之處理費)1000公斤=221萬39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