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翁金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雄高行)105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行105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駁回,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茲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高雄高行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