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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57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侯東昇姜素娥鄭忠仁江幸垠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57號

聲請人
翁金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雄高行)105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行105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駁回,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茲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高雄高行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5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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