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坤岑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婷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智院成天108技協17字第108000421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