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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明鴻蕭惠芳曹瑞卿高愈杰林欣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上訴人
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坤岑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智院成天108技協17字第108000421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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