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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國成高愈杰楊坤樵李明益林秀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上字第800號

上訴人
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林聰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傳勝 專利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吳力仲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劉力夫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4月10日智院駿115技協9字第115000120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楊 坤 樵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林 秀 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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