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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五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05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右聲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八

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案件,因不合法定要件,經裁判駁回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三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二號判決予以駁回,嗣聲請人曾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再審要件分別判決及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所陳理由與前次所主張者無何差異,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復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判例,難謂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五號於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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