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樹海黃璽君鄭淑貞林家惠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
乙○○

        丙○○○

        甲○○

右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系爭違章房屋之事有所爭執,而對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指及。又聲請人所附建造執照、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新鄉建字第○五○六四號函及協調會議紀錄影本,業於前訴訟程序提出;至於嘉義縣新港鄉公所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鄉建字第一一○二六號函,係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就聲請人陳情建築事件所為函復,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裁定之結果,均非屬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褔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