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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13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813號

聲請人
乙○○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1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7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指稱系爭土地上RC磚造四層建物,其中原核准二層部分,未於規定竣工期限內完工,與事實不符。對本件關於都市計畫及臨時變更計劃拓寬工程,業已於民國82年6月10日協調時,同意不拆至聲請人所有新建五層房屋,但相對人卻故意拆除聲請人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且故意拖延解決違法拆除問題,為此聲請本件再審(誤載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9年度裁字第1203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92年度裁字第179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系爭違章房屋之事有所爭執,而對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指及。況聲請人上開再審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提出之照片11張,係於本院89年度裁字第1203號確定裁定之後,於92年8月5日所拍攝產生,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證物,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1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