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59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黃清光王德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25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不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5年6月6日收受原裁定,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95年6月7日起算,迄至95年7月6日(星期四)即已屆滿(聲請人居住地為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聲請人遲至95年7月20日始聲請再審,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據,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聲請人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且不屬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應逕認本件聲請再審因逾期不合法而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5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