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76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766號

上訴人
凱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適用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始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4號終局判決審理範圍,僅限上訴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所主張行為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前段,即系爭設備係屬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一、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購置,不及於適用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惟上訴人提起上訴,始主張:依上訴人經營之行業,本件法律依據為「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而非被上訴人否准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云云,並非單純法律適用,涉及原審所未審理系爭設備屬性,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76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