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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
被上訴人
弘利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清算人)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3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同年月31日起算,上訴人設於臺灣省桃園縣,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6年4月22日(星期日),惟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次日同年月23日(星期一)代之,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6年5月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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