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88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登科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18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9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280號駁回其上訴後,聲請人曾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裁字第1568號、95年度裁字第2493號、96年度裁字第956號(下稱原裁定)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無非係以本院歷次裁定皆有悖於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88號、第193號及第580號解釋意旨,應司法院釋字第580號宣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違憲,本院歷次裁定適用該項無效規定自有違誤,故本件自有再審原因云云。惟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聲請人於前各次訴訟程序中加以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執同一原因事實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自難謂為合法,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