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25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256號
- 聲請人
- 保證責任雲林縣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4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