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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257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登科葉百修鄭小康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25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20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25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