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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74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674號

上訴人
晶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中,原列報分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3,928元,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為3,430元,責令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70,498元,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170,498元處以1倍之罰鍰計170,4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上訴人仍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就可扣抵稅額減除應有法定明確規定,但被上訴人卻未提示任何法律依據,僅強調補徵未重複課徵情事,即擅自從上訴人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再減列170,498元,乃有違法濫權之嫌,原審法院除未詳究為何補徵外,尚再扣除股東可扣抵稅額170,498元,自有違誤。且本案之處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除違反憲法第22絛之比例原則外,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之意旨相違,原判決竟未詳究,即以「原告94年股東常會議事錄記載之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並無繕打錯誤之情事,已如前述,且上開案例與本案事實並不相同,違規情節有異,自不能僅以漏稅額多寡比較罰鍰金額之高低,而認本件處罰過重」予以駁回,亦有違誤云云。惟按「營利事業有左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

一、……三、違反第66條之6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為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3款所明定。而「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計,乃係將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置入該帳戶內,並且採取「存量」之累計觀點,再於營利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之限額規定,計算出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自上開累積之存量減除。而此一帳戶餘額之多寡,不僅代表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還有多少可供股東扣抵,同時也會影響營利事業在往後稅捐週期得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金額,故係以法定可扣抵稅額增加或減除項目之具體實現(見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66條之4規定)而非預計數,為該帳戶餘額之計算基礎。上訴人盈餘分配日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3,430元,惟上訴人於94年3月股東會決議實際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73,928元,各股東亦已扣抵當年度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即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70,498元,系爭超額補徵稅額既經股東扣抵所得稅,被上訴人通知補繳超額分配稅款部分係就上訴人多分配予股東扣抵之稅額予以補徵,為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之賠繳義務,並無重複課徵之情事,業據原審論述綦詳。至於罰鍰倍數亦為前述所得稅法所明定,被上訴人並無裁量權,其適用法律亦無違誤。上訴意旨,無非一再重述其在原審起訴之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7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