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
- 原告
-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國松(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維惇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22行第20至21字所載「原告」
,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 年12月13日101 年度訴更二字第9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