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秀榮(法定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當事人未於起訴狀內蓋公司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未由當事人具名,亦未蓋公司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委任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