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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原告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秀榮(法定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12月4 日台財訴字第10213960120 號(案號:第102019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僅由代表人謝秀榮(法定清算人)具名及蓋章,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4 年3 月30日103 年度訴字第153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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