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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4號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上訴人
貝殼窩青年旅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志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婷芸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