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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曹瑞卿張國勳林惠瑜
  • 法定代理人
    笠島亨悅、傅崐萁

  • 原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花蓮縣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原 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佩成 律師 黃國華 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0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由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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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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