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 原告
- 遠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碩延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蘇鈞堅(處長)
- 送達代收人
-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蘇鈞堅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黃素津,嗣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1日宣判。茲於本院宣判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蘇鈞堅,並據被告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