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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再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聲請人
吳義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105年度救字第7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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