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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遠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蘇鈞堅(處長)
送達代收人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蘇鈞堅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黃素津,嗣本件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1日宣判。茲於本院宣判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蘇鈞堅,並據被告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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