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鍾啟煌

原告
靖洋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陸醒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陳耀祥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詹婷怡,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翁柏宗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1 頁)。嗣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5月2日宣判。茲被告代表人於宣判後之108年5月30日再變更為陳耀祥,有被告108年6月4日通傳人字第10800292900號函附卷可稽,嗣原告於108 年6月2日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