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 原告
- 靖洋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陸醒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潓 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陳耀祥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詹婷怡,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翁柏宗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1 頁)。嗣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5月2日宣判。茲被告代表人於宣判後之108年5月30日再變更為陳耀祥,有被告108年6月4日通傳人字第10800292900號函附卷可稽,嗣原告於108 年6月2日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